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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杀人之后,司法如何“赎罪”?

章罗储林 南都观察家 2019-07-27

作者:章罗储林

全文2400余字,读完约需5分钟


 编者按 :3月28日,四川省宝兴县警方发布警情,五龙乡小学对面小卖部内发现一女尸,受害者(48岁)为小卖部的老板娘,嫌疑人系三名未成年人,其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4岁。据知情人士透露,三名嫌疑人曾在受害人店中购买食物,由于三人身上没钱,遂萌生抢劫意图,并与受害者发生冲突,受害者在反抗过程中被捂住口鼻导致窒息而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次案件又引起社会各界对该问题的新一轮思考。方法论层面的探讨始终被过度提及,或许我们需要反思,应如何从根源上认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且当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后,我们该如何真正有效应对。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等恶性案件也屡见报端。今年2月,一篇名为《工读学校“生存录”:半世纪减少过半,有学校多年无生源》的报道让“工读学校”这个名词重回大众视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发大众热议,在过往的讨论中,有人呼吁修改刑事立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严峻形势。而此刻,工读学校制度又仿佛成为纾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良药。


然而,无论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是工读学校制度,这些“头痛医头”的办法无疑忽视了更深层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究竟为何,我们如何面对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中国台湾与日本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迄今,在联合国出台的关于少年司法的规范性文件中,《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非常关键。“准则”明确提出,预防少年违法犯罪,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


许多国家和地区确立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制度。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经历了90年的实践与发展,较为成熟、完善,中国台湾地区在学习日本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少年事件处理法”机制。


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都提到,立法的目的是促进少年的健全发展,对出现违法行为的少年,施行以矫正性格和调整环境为内容的保护处分。在面向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制度(刑事程序)之外,建立少年审判制度(少年保护程序)和儿童福利制度(儿童福利程序)整个体系呈同心圆结构,以少年为核心,构筑起一个保护圈,亲属和教育者为第一层、司法及行政机关为第二层。只有当第一层保护圈被破坏或不起作用时,第二层保护圈才会取代第一层的责任者的地位,直接处理少年问题。


此外,两地法律都明确规定“少年法院”是处理相关问题的专门机构。少年法院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官、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心理辅导员、心理测验员共同组成,主要审理内容有二,一是少年的违犯事实及理由,二是少年应如何被保护。少年法院的具体工作为调查违法事件中少年的有关行为及该少年的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等,并从法律、社会、心理等领域做出相应处置。


对违法少年的惩治,从拘束程度可分成机构式与社区式两种类型。机构式拘束是通过行为矫治和隔离监禁等渠道,达成对违法少年的惩治;社区式拘束则重视对违法少年的保护,采取非监禁式、去机构化的个别化处置手段,予以辅导和治疗,同时遵从“标签理论”,避免违法少年直接进入监狱系统,被贴上标签,变成“真正”的犯罪人。


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形成的原因,在少年法以外,日本与中国台湾地区也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反家暴、家庭照顾等各方面的社会福利体制,形成了从事前预防到事后教化的完整处理机制应对少年违法行为。



▌被制造的儿童与被制造的罪犯


1962年,菲利普·阿利埃斯出版了《儿童的世纪》(Centuries of Childhood)。在阿利埃斯之前,“儿童”似乎是一种自然现象,《儿童的世纪》则逐渐让社会大众意识到,儿童其实也是一种社会建构。


从十七世纪开始,工业社会需要大量的规范化工人,为了保证男性工人(劳动力)源源不绝,社会模塑出妇女的形象以完成劳动力再生产,儿童的概念随之被塑造出来,青少年的特质也被标准化。


但是,这是成人为少年设定的理想目标,并非以少年为主体。若少年的行为不合于理想形象,自然不会被社会所需求。达不到要求的少年长期欠缺社会的注目和关爱,容易充满沮丧、挫折感,变得毫无自信并无法找到自身的定位,以致有些人出现不良甚至犯罪行为。


《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以暴力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为主,与大众媒体所呈现出的未成年犯罪多为重大、恶性刑事案件的印象并不完全相符。另外,仅有50%左右的未成年犯在入监前和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工读生、未成年犯与父母关系很好的人数显著偏少;未成年犯群体家庭关系中,父母要求严格、事事过问或经常打骂、家庭暴力的人数显著偏多。


未成年人犯罪源于诸多因素,家庭、学校、社会甚至国家都负有责任。可以说,大量青少年犯罪的行为是在这样的一种社会情境下产生的:缺乏父母的监管和教育,缺乏青春期成长最重要的社会支持和社会约束,缺乏社会生存最基本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建立一个新的赎罪的司法


工业社会的发展需要规范化的劳力产出,因此国家通过各种制度形塑未来工人的形象,少年的成长便在成人建构的框架中被定型,当少年出现适应不良的状况,便有可能步入不良少年的道路。所以成人应该在享受工业社会带来的利益后,肩负起对少年的责任,正如台湾大学法学系教授李茂生所讲,“少年司法是赎罪的司法”。


赎罪的司法,是针对“对未成年犯罪强调‘爱’”的传统社会观念而言的,它强调的是,真正去想如何尊重少年,把少年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反省成人社会对其施加的整体规训。要认识到,虽然少年需要为其行为担负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社会必须明晰并承担自身的责任部分,不再要求少年循着成人设定的目标直线前进,重视少年在此阶段独特的价值,对少年不可预测的将来持敬畏的态度。还原少年真正的模样,让少年找到多元未来的希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立法。在其运行过程中,学者不断指出相关的问题,包括法律定位不清晰,与其他法律衔接模糊;法规内容缺失保护制度、福利制度和司法制度;现行法律条文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较弱;预防主体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等。自《刑法修正案》提出“社区矫正”概念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也面临缺乏专门法律规范、缺乏专业矫正人员、矫正方法较为单一等问题。


更应重视的是我们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不应简单将违法者视为坏人,也不能仅仅强调“合法、非法”、“善、恶”的概念,这是对他们存在价值的否定。一旦存在价值被否定,他们的未来就没有任何有意义了。唯有告诉他们,他们仍有存在的价值,并承担我们本应承担的责任,提供给他们必要的资源,促使他们拥有回到原点重新出发的信心与勇气。


如果未成年人真的具有无限的可能和独立于成人的自我价值,难道这些价值不值得我们以赎罪的心态去充实、维护吗?


*参考文献

1. 李茂生. 少年事件處理法論文集:一部以贖罪心理與道德決斷形塑出來的法律 [M]. 1. 台北:新學林,2018.

2. 路琦, 郭开元, 张萌等. 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基于未成年犯与其他群体的比较研究[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6):29-43.

3. 钱芳. 《利雅得准则》视角下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与实践[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 218(05):22-28.

4. 雷瑶. 社区矫正法学思考——基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视角[J]. 西部大开发旬刊, 2013(1):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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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建利.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 2.

9. 吳孟竹. 少年司法保護制度之實踐與展望——以安置輔導為例[R]. 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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